陇南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教兴市”战略,为全市教育工作者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引领广大教师深入开展校本教研,促进全市教育科研水平的提高,使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教育决策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全国、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科研管理实际制定。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组织建立,领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制订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由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建立评审鉴定委员会,负责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申报和结题鉴定工作的评审并提供专业咨询。
第五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陇南市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市教研室),负责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发布、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鉴定、成果运用推广等具体事务。
市教研室同时接受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业务指导,承担本市范围内申请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区)教育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区)的教育科研工作,协助市教研室管理本县(区)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及做好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立教育科研机构或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本校教育科研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课题申报主要采取自愿申请,公开竞争,全市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对有创新意义和明显效益的课题优先立项。
第七条 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专著、系列论文等。
第八条 市教研室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年度课题指南。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课题立项申请。申请人可在“陇南教育网”(
第九条 课题实行课题申请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限填报一人。
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或由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须由申请人签名后报送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经费支持以及承担管理职能和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县、区教研室审核后统一集中报送市教研室,市上概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在受理申报的同时,适当收取课题立项评审费。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评审采取专家集体评议表决的方式。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教研室发文向全市公布,并对课题申请人下达课题立项通知单。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教研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县(区)教研室、学校教研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已立项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市教研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县(区)、各学校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负责人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教研室。市教研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区)审核,报市教研室审批:
1. 变更课题负责人;
2. 改变课题名称;
3. 改变成果形式;
4.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 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教研室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 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时间: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二十条 鉴定范围:已立项的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和县(区)、学校推荐的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自选课题。
第二十一条 鉴定方式:采取会议集中鉴定和实地验收鉴定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结果:课题鉴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鉴定合格的课题,由市教研室报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同意后颁发《陇南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并在陇南教育网上进行公布。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的课题,可暂缓结题,待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题手续。对不能通过鉴定的课题或已超过课题申请原定结题时间一年的课题,将撤销该课题,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鉴定程序: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陇南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鉴定表》,经所在单位及县(区)审核并加注意见后,统一报市教研室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鉴定材料: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材料,包括开题报告﹑结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含自我评价材料)﹑课题立项通知单﹑课题申请书等。
第二十五条 鉴定费用:会议集中鉴定和实地验收鉴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应在报送鉴定材料时一同交付。
第六章 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及推广
第二十六条 凡对教育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对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对教育实际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科研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学术团体都应及时采纳宣传和推广,促使优秀成果尽早发挥社会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研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