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和县委办公室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和公众信息网网民留言办理
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委办发〔2009〕56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西和公众信息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西和县委办公室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日
西和公众信息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程序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实现高效、有序、便民,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网民留言是指公民通过中共西和县委员会、西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西和公众信息网()“我来留言”专栏向县委、县政府的情况反映。
第三条 网民留言办理的宗旨是“为民、便民、利民”。目的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西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委办公室是网民留言办理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协调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并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
县委宣传部外宣办是网民留言办理的业务指导机关,负责对网民留言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和各种意见建议的转办等工作。并负责引导网民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是网民留言办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网民留言的办理及回复。
第三章 受理内容
第五条 受理内容为: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反映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情民意;需要通过网民留言反映的其他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
反映人的情况要真实准确,并尽可能提供真实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非受理内容为:各种恶意攻击性留言;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留言;反映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无法与反映人联系,进一步核实问题情况的留言;已进入司法程序或涉法起诉的案件等。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网民留言的办理。包括受理、办理和反馈等环节。
(一)受理。县委宣传部外宣办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对西和公众信息网网民留言情况进行收集、筛选和整理。
(二)办理。按照留言性质和内容,采用直办、交办两种方式对网民留言进行办理。
1、直办: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网民留言,通过网民留言采用的方式直接回复。
2、交办: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后回复的网民留言,将网民留言提交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并根据情况转交给有关单位或乡镇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回复情况。责任单位收到交办件后,根据具体内容,分三种方式回复。
(1)限时件:限时件的办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网民留言,应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二是对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当前无法解决,需以后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详细解释清楚,求得网民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网民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回复解释有关情况,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采纳了的建议和意见也要及时公布告知。
(2) 承诺件:对网民留言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应首先在收件之日起在七日内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网民留言办理流程,待办理完结后再次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网民留言反映的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应及时向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呈送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协调处理,由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回复。
第八条 存档统计。网民留言的办理过程自动记录保存在西和公众信息网管理系统中,各责任单位可通过网络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九条 网民留言办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网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网民留言办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 “留言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不得公开无法核实、恶意攻击、无理取闹、诽谤谩骂和涉及机关机密、个人隐私的留言信息;不得公开留言办理过程中涉及讨论性程序和言行;不得公开与上级党政机关和部门或宗教习俗相悖的留言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网民留言办理单位只向留言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网民对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护“反映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网民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否则,网民留言承办单位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经查证,网民留言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将依法对反映人进行处理;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法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造成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保密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犯罪的依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共西和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