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中学德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德育工作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首要地位,提高我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建立市、县(区)中学德育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完善中学德育工作考评制度。市教育局成立中学德育工作考评指导小组,负责制定中学德育工作评价标准,对全市中学德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市级德育示范校的评估。各县(区)教育局也要成立中学德育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中学德育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所有中学的德育工作进行考核、考评。
二、考核程序
1、学校自评。各中学要根据《陇南市中学德育工作评价指标》的指标体系,逐项开展自查自评,认真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对于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逐项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学校德育教育水平。
2、县(区)考评。各县(区)教育局要制定本县(区)中学德育工作总体安排,对本县(区)所有中学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周期为五年,即从2011年开始,每年须至少安排20%以上的中学实施考评,到2015年完成所有中学德育工作的考评。
3、市级评估。市教育局对各县(区)德育工作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并负责市级德育优秀学校、德育达标学校的督导评估,每年通报一次各县(区)开展德育工作评估情况。
三、考评方式
1、陇南市中学德育工作评估指标设计分值为100分。四项一级标分值为:A1德育内容建设30分;A2德育环境建设30分;A3德育机制建设18分;A4德育成果展现22分。
2、为充分尊重并客观反映自评和评委会的评价结果,准确评价学校德育工作总体水平,学校德育工作最后综合评价总得分由学校自评总得分和评委考评总得分加权重而得。即,自评总得分权重0.2,评委会考评总得分权重0.8。学校德育工作综合考评得分=评委会考评总得分×0.8+自评总得分×0.2。为促使学校自评更加公正、客观,凡学校自评与专家评委会考评结果基本一致(分值相差不超过±5分),则给学校综合考评总得分另加2分,否则减2分。
3、加减分项目及分值
①学校近两年获得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与德育工作有直接关系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按国家、省、市、县级别依次在评估总分中加2、4、6、8分。
②学校近两年获得县级以上与德育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单项荣誉称号,按级别依次在评估总分中加1、2、3、4分。
③学校近两年为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德育观摩现场,按级别依次在评估总分中加2、4、6、8分。
④同项工作同时受到各级奖励或同年度获几项奖励的,按最的一项(次)计算,不累计或重复加分。
⑤近两年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10分。
⑥近两年教职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减10分。
⑦近两年学生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登记在案),每个减10分;构成犯罪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不得评为德育示范校。
四、考评结果及运用
1、德育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含90分),由市教育局授予市级德育工作示范学校并颁发标牌;德育考核结果在80分至89分,由县(区)教育局授予县(区)级德育工作示范学校并颁发标牌。
2、德育考核在59分以下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优;学校德育教师、政教(德育)主任及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德育工作者。
3、德育考核在79分以下的学校,不得评为示范校、名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和政教(德育)主任不得评为优秀校长、名校长或优秀教师、名教师。
4、市级德育工作示范每三年复评一次,县(区)级德育工作示范每两年复评一次,通过复评验收后,方可继续保留原称号;未通过的,予以摘牌情况的,在年度工作考核中,学校不得评为示范校、名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优;学校领导、政教(德育)主任不得评为先进德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