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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双击滚屏 【 字体: 】 文章来源:西和公众信息网 时间:2011-12-17 点击次数:97

中共西和县委办公室文件

西办发〔2011124

—————————  ———————  ————

中共西和县委办公室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和县中小学教师队伍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西和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和县委办公室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23

 


 

西和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设一支师德过硬、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陇南市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共西和县委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建设教育强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教育局配合县人社、编制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的编制、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实行以县教育局为主和学区(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条  县人社局、教育局依据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岗位设置要求共同制定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自主管理本校教师。

 

第三章  教师编制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均衡、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县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省、市、县编委办下达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按定编标准拟定学校教师编制,并依据办学规模的变化及时调整教师编制,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下达。

第九条  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市、县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工作。

 

第四章  教师资格

 

第十条  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第十一条  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报市教育局认定。

 

第五章  教师聘用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内,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自然减员、学科需求及生源情况,测算并申报当年教师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新补充教师公开招考、择优聘任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中小学新补充教师招聘或招考,由县教育局配合县人社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员聘用制。受聘教师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聘用坚持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确立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学校严格按照聘用程序与应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中小学按照聘用合同,可以按有关程序解聘教师,教师也可以辞职。在岗期间教师违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教育、人社部门延缓教师职务评聘三年处分,并在五年内不得评优、晋职、晋级;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局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对其学校领导追究相应连带责任;对工作态度较差、工作质量欠佳,但又不宜解聘的人员,由学校进行告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应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一)敬业心、事业心不强,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绝大多数学生、家长不满意,社会反响大的。

(三)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随意指责、训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或者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两个月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有关程序予以辞退:

(一)经商做生意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办补习班的。

(三)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有偿家教的,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复习资料、各种报刊资料或其余商品的。

(四)连续两次在竞聘中落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

(一)师德败坏,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教师聘用上岗后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与教师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定考核细则,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聘任新的代课人员,一旦违反该规定,将严肃追究校长的责任。

 

第六章  教师调配

 

第十九条  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按照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教师调配一般在每年暑假期间进行,学期和学年中间不得调整教师。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流动应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超编学校教师必须向缺编学校流动,鼓励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鼓励、倡导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区学校补充教师,每年暑假前由学校根据生源及学科教师缺额情况,分学科向县教育局提出进人报告,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实际需求拟定进人计划,在全县中小学校中公开选聘,通过考试、试讲、考察等程序,择优确定拟进人员,拟定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调动。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申请跨学区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签注明确意见,在调入单位有编制、有岗位和不影响调出学区(学校)工作的前提下,由县教育局按照“学科需求、小量调整、合理流动、均衡配置”的原则进行调配。学区所属小学教师调整,由学区在编制范围内发文调动。严格编制管理,禁止超编进人。

第二十三条  保持教师队伍稳定。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得调出教师队伍,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出的,由本人写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签注明确意见,县教育局、人社局、编委办联合审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同意,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报考公务员及县内外其它单位招聘考试。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新任教师在农村中小学任教制度,新任教师在农村学校工作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申请。

 

第七章  教师培训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由教育局统一负责。校长、教师每5年轮训一次。鼓励教师进修业务,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年龄在45岁以下未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教师,须在五年内取得相应学历,到期未达到要求者,学校不得聘用。各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校本培训。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把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对小学教师在职进修本科学历和中学教师在职功读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给予支持。对要求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要和人事、教育局解除人事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报考研究生的,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在校工作期间表现优良,满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在报考前,必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专科毕业生进修本科的,工作必须满3年(含见习期一年)以上,方可申请报考在职进修。确需报考脱产进修的教师,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报考进修的教师,在准备考试和考试期间,准予请假,按事假对待。

第三十条  凡参加脱产学习的人员,不得享受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及乡镇津贴。脱产学习人员在学习期满后,必须在一周内,持《毕业证》和学籍档案(或者相关证明)到县教育局报到,由教育局介绍到原学校上班,逾期按弃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骨干教师、名教师和名校长的培养,实施以培养省、市、县、校四级骨干教师和市县名教师名校长为目标的培养计划。

第三十二条  新补充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第八章  教师职务评聘

 

第三十三条  县人社局按照各学校编制情况,设置中小学中、高级岗位。

第三十四条  教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内,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具备评聘条件教师,由学校按照评聘办法推荐参加职务晋升的评聘,县城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必须有任现职期间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在农村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的教师,优先评聘中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三十六条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责任相统一。各学校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以低聘或者由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章  教师请假

 

第三十七条  婚假。教职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配偶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

第三十八条  丧假。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丧假7天,在外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在规定的婚、丧假(包括必要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对待。

第三十九条  产假。女职工法定产假为14周。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请产假必须有计生部门的生育指标证明,无生育指标的不批产假。

第四十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离岗治疗或休息。连续请病假的,销假时必须提交病假期间做检查和治疗的相关原始资料,如《病历》、住院出院手续、药费清单、药费发票等。

第四十一条  事假。由于教师执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许请事假,需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在假期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请假的,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教育局或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请假手续。请假人事先提交请假申请,按权限审批,办理请假手续并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校。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自行延长事假假期的按旷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请假批准权限。学校主要领导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离开学校的,县直学校校长三天以内的应向县上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的向县上主要领导请假;教育局管理的学校校长三天以内的应向教育局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的应向教育局局长请假,经批准并安排好学校工作后方可离开学校。教师病事假三天以内由学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学校加注意见,学区校长审批。七天以上学校和学区加注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规范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每年对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和培训进修等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评优选先、绩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提拔任用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每年由县委、县政府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实行绩效工资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发放办法,绩效工资必须向班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实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在学校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应视其情节,按惩戒工作权限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和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职论处。学校对此类人员应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及时停发工资,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校长的管理责任,并追回其“空饷”。

学校批假时必须认真核实请假人的相关证明及事由的真实性后,方可做出相应审批。凡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和事由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除对请假人按旷职论处外,同时追究校长的责任。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逾假不归的,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扣发本人擅自离职和超假期间全部工资(含绩效工资)。离职或超假在3天以内,返回工作岗位且本人认识错误态度好的,可以准其继续工作,除严肃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离职或超假15天以内,返回工作岗位且本人认识错误态度好的,应视情况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超过15天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病、事假期间在外任(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批准的病、事假,按旷职论处,单位应及时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超过15天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一章  教师交流

 

第四十八条  建立教师交流服务期制度。城镇学校教师必须轮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交流服务期间,交流学校为交流任教人员原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和考核意见,再由原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考核。凡选派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评优。

第四十九条  发挥特级教师、市县级名师、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市县级名师和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进行讲课和教学指导。建立农村学校教师和校长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和挂职锻炼等制度。

第五十条  建立优秀(示范)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教师。公办中小学的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民办中学的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西办发〔2011〕124号  
审核:xhyz.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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